2016年7月6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(glass fibre and articles)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,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,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印度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,因此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,对中国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(Taishan Fiberglass Inc.)征收到岸价格(CIF)之33.11%的反倾销税,对中国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(Jushi Group Jiujiang Co. Ltd.)征收CIF之24.59%的反倾销税,对中国巨石集团(桐乡)有限公司(Jushi Group Co. Ltd., Tongxiang)征收CIF之24.59%的反倾销税,对中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(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(CPIC))征收CIF之20.46%的反倾销税,对中国其他企业征收CIF之47.15%的反倾销税。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1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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